CDP 溫室氣體盤查控制權法
碳揭露專案 CDP (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對於溫室氣體盤查的要求,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 僅能依據營運控制權法 * 企業自行決定是依據財務控制權法、營運控制權法或股權比例法 * 僅能依據股權比例法 * 僅能依據財務控制權法
答案為:企業自行決定是依據財務控制權法、營運控制權法或股權比例法。
CDP 對於溫室氣體盤查控制權法的要求
碳揭露專案(CDP, 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在溫室氣體(GHG)盤查方面,要求企業自行決定是依據財務控制權法、營運控制權法或股權比例法來界定其報導邊界。
這表示 CDP 了解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組織架構和運營模式,因此在控制權法的選擇上給予了彈性。企業應選擇最能準確反映其溫室氣體排放責任的方法,並在報告中明確說明所選用的控制權法。
以下是這三種控制權法的簡要說明:
營運控制權法(Operational Control Approach):企業盤查和報告其擁有經營決策權的所有營運設施的排放。這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因為它直接反映了企業對排放的影響力。
財務控制權法(Financial Control Approach):企業盤查和報告其擁有財務控制權的所有實體的排放。這通常意味著企業有能力指導該實體的財務和運營政策。
股權比例法(Equity Share Approach):企業盤查和報告其在合資企業或其他實體中擁有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排放量。例如,如果企業在某合資公司中擁有 50% 的股權,則報告該合資公司 50% 的排放量。
無論企業選擇哪種方法,都必須保持一致性,並在接下來的報告週期中持續使用相同的方法,除非有正當理由變更並在報告中說明。這種靈活性旨在確保企業能夠以最準確和相關的方式呈現其溫室氣體排放數據。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