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範疇分類對照
關於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與 ISO 14064-1:2018 溫室氣體排放範疇分類對照,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 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可歸類為類別一 * 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可歸類為類別三 * 銷售產品廢棄處理產生的排放,可歸類為類別四 * 使用銷售產品產生的排放,可歸類為類別五 答案為: 使用銷售產品產生的排放,可歸類為類別五 。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與 ISO 14064-1:2018 溫室氣體排放範疇分類對照 關於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GHG Protocol) 與 ISO 14064-1:2018 溫室氣體排放範疇分類的對照,正確的敘述是: 使用銷售產品產生的排放,可歸類為類別五 以下是各選項的詳細解釋: 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可歸類為類別一 :這是 不正確的 。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通常歸類為範疇二(購用電力、熱或蒸汽)或範疇三(其他間接排放)。類別一(或稱範疇一)指的是 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也就是組織自身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產生的排放。 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可歸類為類別三 :這是 不正確的 。如上所述,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歸類為 類別一 (或稱範疇一)。類別三(或稱範疇三)指的是 其他間接排放 ,包含價值鏈上下游的排放。 銷售產品廢棄處理產生的排放,可歸類為類別四 :這是 不正確的 。根據 ISO 14064-1:2018 和 GHG Protocol 的範疇三分類,銷售產品廢棄處理產生的排放屬於 範疇三的子類別 12 (Downstream leased assets) ,但 ISO 14064-1:2018 更精確地將其歸類為 類別 12 (End-of-life treatment of sold products) ,而非「類別四」。 使用銷售產品產生的排放,可歸類為類別五 :這是 正確的 。根據 ISO 14064-1:2018,使用銷售產品產生的排放屬於 類別 11 (Use of sold products) 。GHG Protocol 範疇三的子類別 11 (Use of sold products) 也對應此項。雖然 ISO 14064-1:2018 將範疇三細分為 15 個類別,但這裡的「類別五」指的是使用銷售產品的排放,它確實是間接排放的一種,且在 ISO 14064-1:2018 中有明確的對應。 希望這能幫助您釐清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