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範疇分類對照
關於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與 ISO 14064-1:2018 溫室氣體排放範疇分類對照,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 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可歸類為類別一 * 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可歸類為類別三 * 銷售產品廢棄處理產生的排放,可歸類為類別四 * 使用銷售產品產生的排放,可歸類為類別五
答案為:使用銷售產品產生的排放,可歸類為類別五。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與 ISO 14064-1:2018 溫室氣體排放範疇分類對照
關於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GHG Protocol) 與 ISO 14064-1:2018 溫室氣體排放範疇分類的對照,正確的敘述是:
- 使用銷售產品產生的排放,可歸類為類別五
以下是各選項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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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可歸類為類別一:這是不正確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通常歸類為範疇二(購用電力、熱或蒸汽)或範疇三(其他間接排放)。類別一(或稱範疇一)指的是直接溫室氣體排放,也就是組織自身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產生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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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可歸類為類別三:這是不正確的。如上所述,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歸類為類別一(或稱範疇一)。類別三(或稱範疇三)指的是其他間接排放,包含價值鏈上下游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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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產品廢棄處理產生的排放,可歸類為類別四:這是不正確的。根據 ISO 14064-1:2018 和 GHG Protocol 的範疇三分類,銷售產品廢棄處理產生的排放屬於範疇三的子類別 12 (Downstream leased assets),但 ISO 14064-1:2018 更精確地將其歸類為類別 12 (End-of-life treatment of sold products),而非「類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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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銷售產品產生的排放,可歸類為類別五:這是正確的。根據 ISO 14064-1:2018,使用銷售產品產生的排放屬於類別 11 (Use of sold products)。GHG Protocol 範疇三的子類別 11 (Use of sold products) 也對應此項。雖然 ISO 14064-1:2018 將範疇三細分為 15 個類別,但這裡的「類別五」指的是使用銷售產品的排放,它確實是間接排放的一種,且在 ISO 14064-1:2018 中有明確的對應。
希望這能幫助您釐清溫室氣體盤查的相關概念!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隨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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